(2014)临执字第18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仲相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相暾,温涛,杨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828-4号申请执行人仲相暾。被执行人温涛。被执行人杨彦。本院在执行仲相暾申请执行温涛、杨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待有条件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国正公证处作出的(2014)巴国证内经字第4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