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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8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仲相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相暾,温涛,杨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828-4号申请执行人仲相暾。被执行人温涛。被执行人杨彦。本院在执行仲相暾申请执行温涛、杨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待有条件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国正公证处作出的(2014)巴国证内经字第4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