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寿光市顺畅运输有限公司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顺畅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25号原告寿光市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自德。委托代理人孟庆波,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军伟。委托代理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顺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光市顺畅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寿光市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寿光市顺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段玉娟人民陪审员 吴继源人民陪审员 马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彦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