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孟××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times,赵×&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079号原告孟××,农民。被告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