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康某某,男,汉族,1988年4月5日出生,农民。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拉毛扎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