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宜兴市金云纺织有限公司、金卫新等与宜兴市金云纺织有限公司、金卫新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宜兴市金云纺织有限公司,金卫新,谈珍妹,何金明,王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4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兴市金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渚镇篁里村。法定代表人:王传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泽萍,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卫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谈珍妹。一审被告:何金明。一审被告:王传云。再审申请人宜兴市金云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卫新、谈珍妹、一审被告何金明、王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宜兴市金云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宜兴市金云纺织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兴市金云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 成审 判 员 孙晓琳代理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