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硕要求宣告曹立失踪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温硕。法定代理人孟显枝,系申请人祖母。申请人温硕要求宣告曹立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温硕认为,1992年12月温硕的父亲温亚东与温硕的母亲曹立同居,生下温硕。2004年11月温亚东因抢劫被判死缓,在山东监狱服刑。同年曹立出走,至今十年杳无音讯。温硕从出生至今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为此依法申请曹立为失踪人。经查:曹立,女,1980年10月6日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的父亲温亚东与曹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1年7月5日生下一子温硕。后温亚东犯罪入狱服刑。曹立于2004年1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曹立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2月4日发出寻找曹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现已期满,曹立仍下落不明。本���认为:被申请人曹立离家出走后,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仍未能查明其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曹立为失踪人。二、指定孟显枝为失踪人曹立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安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