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成豪诉杨向辉为民间借贷纠纷运输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豪,杨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29号原告:杨成豪,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生。被告:杨向辉,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豪诉被告杨向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豪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杨成豪承担。审 判 长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国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