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民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周月与周斌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斌乾,周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终字第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斌乾,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新马路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901122033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月,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万家花园11幢105室,公民身份号码:320982198703096120。上诉人周斌乾因与被上诉人周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斌乾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连 忠代理审判员 赵士明代理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金 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