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季永军诉乔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永军,乔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季永军被执行人乔玉忠季永军诉乔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5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乔玉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季永军借款67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4日起至判决规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769元,由被告乔玉忠负担。乔玉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季永军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乔玉忠名下的位于金水区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乔玉忠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