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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萌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萌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萌,曾用名李猛,男,1986年5月1日。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革飞,北京智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3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萌及其辩护人张革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萌未经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可,通过“阳光麦咪”淘宝店销售厚大司考系列《刘凤科讲刑法》等图书作品共计11967册。同年6月11日,被告人李萌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所起获《刘凤科讲刑法》等图书548册,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提请本院对其依法惩处。被告人李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涉案书籍并非其印刷,其只是进行了销售,其行为应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不应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辩护人张革飞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计算有误,侵权作品数量应当以“套”而不应当以“册”作为计量单位,每一套图书中的法规和真题不应视为独立的作品,被害单位对相关法规和真题作品不享有著作权,相关法规和真题作品不属于侵权作品,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2、已售出的图书未经鉴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为盗版图书,只是推定为盗版图书,控方证据存在重大瑕疵;3、李萌只实施了单纯的销售行为,没有复制后销售,与从出版商处进货后经销的行为无异,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其行为只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不应构成侵犯著作权罪;4、涉案部分图书尚未销售出去即被起获,对于李萌的该部分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5、李萌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提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萌于2014年4月至6月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名为“阳光麦咪”的淘宝网店销售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刘凤科讲刑法(讲义)》、《刘凤科讲刑法(法规)》、《刘凤科讲刑法(真题)》等“厚大司考系列”文字作品图书共计11967册以获利。同年6月11日,被告人李萌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所起获《刘凤科讲刑法(讲义)》等图书548册,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调取的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人李萌的供述,证实其曾供认自2014年5月起,使用其母亲名义在淘宝网开立名为“阳光麦咪”的网店,销售盗版的“厚大司考”司法考试类书籍共计5000套左右,共销售了16万余元。这些书籍均系从古玩城附近的一个书店女摊主那里进货,都是盗版书。“厚大司考”系列图书共有11套,其销售其中的8套,包括刑法、民诉、商经、民法、行政、理论、刑诉和“三国”,每一套有讲义、法规和真题。其销售的是盗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系列图书,没有获得过版权销售许可。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明2014年6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李萌住处进行搜查,起获并扣押涉案盗版“厚大司考”系列图书548册的情况。其中包含有《徐金桂讲行政》、《殷敏讲三国》、《钟秀勇讲民法》、《刘凤科讲刑法》、《刘安讲商经》、《杨雄讲刑诉》、《郭翔讲民诉》、《宋光明讲理论》8套书中的真题、法规、讲义各分册图书。3、远程勘验检查笔录及电子数据,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阳光麦咪”淘宝网店进行远程勘验,对店铺销售页面和相关评论进行截图保存,证实该网店销售“厚大司考”系列图书的相关事实。4、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独家声明,授课服务协议,出版合同及证人卢×的证言,证明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涉案“厚大司考”系列文字作品图书的著作权,该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协议,只授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享有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并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公司、网站、网店或个人进行网络推广、销售;李萌销售涉案图书系未经该公司授权许可。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查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在李萌住处起获的涉案图书系盗版图书,且均为非法出版物。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及经李萌辨认的销售表格,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阳光麦咪”淘宝网店销售记录进行勘验、检查、记录并保存,并将支付宝公司出具的关联账户明细交由李萌辨认确认,证实李萌通过该网店已实际销售出去的涉案侵权图书,最终认定交易成功订单总数为2501单,即共售出“厚大司考”系列图书3989套,每套书包含讲义、法规、真题三册图书,共计11967册。7、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材料,证明2014年6月6日,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李萌有重大嫌疑,后于2014年6月11日将李萌抓获。经法庭质证,被告人李萌及辩护人对上述控方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只是辩护人认为涉案书籍均为整套出售,不分开出售,应当以整套作为计量单位;且涉案法规、真题书籍不存在著作权的问题,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中,本案犯罪数额应为3989册。针对上述质证意见,法庭认为,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方的质证意见,本院将结合全案的事实及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综合评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方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当的相关辩护意见,法庭认为,虽然涉案的“厚大司考”系列图书将同一门法学学科的讲义、法规、真题配套出售,但这属于发行者根据市场需求采取的营销方式问题,并不影响文字图书作品本身的独立性。每套书中的讲义、法规和真题均独立成册,且有各自相对独立且完整的主题、内容和功能,每一分册即为一部独立作品。这些图书作品中,不仅讲义分册系作者的独创作品,而且法规、真题分册在汇编其他法律规范和真题作品材料过程中,也体现有对有关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的独创性,且伴有作者独创性地法条解读和真题独家解析,均体现有作者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有其各自独立的著作权,应该独立计算。在案的独家声明,授课服务协议,出版合同及证人卢×的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这些文字图书作品的著作权均属于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李萌通过淘宝网店已经销售出去的图书虽然未经出版物审查鉴定,但在案证据显示,其所销售的图书均为上述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均未获得合法授权和许可。对此,不仅李萌在自己的供述中予以供认,而且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审查鉴定结论也可以证实从李萌住处起获的同一进货渠道的待销售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辩方不能提供其获得有关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情况下,应认定李萌的销售行为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所销售数额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因此,公诉机关根据涉案淘宝网店的销售记录及在案的起获记录认定李萌的犯罪数额客观有据,并无不当。对于辩方的该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方认为李萌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辩护意见,法庭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包括复制、发行,也包括既复制又发行;且“发行”包括批发、零售等多种形式。本案中,虽没有证据证实李萌实施有相关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但其通过淘宝网店向公众出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获利,属于批发或零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刑法上的“发行”行为,且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发行,发行数量高达1万余册,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对于辩方的这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萌通过淘宝网店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已经交易完成11967册,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对于辩方认为李萌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但鉴于本案部分非法出版图书尚未销售即被起获,减轻了部分社会危害;且被告人李萌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萌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涉案非法出版图书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盛荣审 判 员  覃 波人民陪审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