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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刑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韩兆武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兆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执字第120号罪犯韩兆武,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5日,甘肃省民乐县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以(2009)金中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兆武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8万元,对尚未退交的赃款43828.02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甘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2)酒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4月15日执行机关酒泉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全忠、韩森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民警赵伟善出庭执行公务,罪犯韩兆武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政治考试135分。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完成分配的各项任务。2012年8月至2015年2月1日共计记功2次,被评为2011年度、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兆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兆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妍审 判 员  黄玉杰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