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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范韶斌与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韶斌,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81-2号申请执行人:范韶斌,湖北沃尔重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火车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唐国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公司在蚌埠高科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有11730元货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公司在蚌埠高科能源装备有限公司11730元货款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