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振方与被执行人李守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方,李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22-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方,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李守超。申请执行人李振方与被执行人李守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3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振方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