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与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郭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苏赋,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XX,女,汉族。原告郭XX与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赋,被告冯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冯XX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6月10日登记结婚,1994年3月28日生育一女冯某某。婚后共同购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某花园8栋4单元一层东户房屋一套。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育有一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纠纷发生摩擦,系未能及时妥善沟通所致,但夫妻感情未并破裂。只要双方今后及时沟通,互相包容理解、互让互谅,定���改善夫妻关系。因此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XX要求与被告冯X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XX承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荣代理审判员 陈丽娜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