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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安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郝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