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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韦海堂、韦仲元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海堂,韦仲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韦海堂,男,1954年4月25日生,现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韦仲元,男,1969年9月2日生,现住广西柳江县。本院在执行韦海堂申请执行韦仲元关于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韦仲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家里有三个小孩及一个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弟弟需要照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贵军审判员  韦慰宰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献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