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包桂兰申请执行白乙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桂兰,白乙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包桂兰,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被执行人白乙拉,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腰林毛都镇敖恩套布嘎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左民初字第3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乙拉“一卡通”账户收入11537元,适时提取。账号:622976054030109507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禄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艳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