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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阿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54号原告阿某某,女,1989年9月7日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白衣拉嘎乡纳日吐村。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青格勒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刘春来审判员  于占玖审判员  赵银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奕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