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阿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54号原告阿某某,女,1989年9月7日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白衣拉嘎乡纳日吐村。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青格勒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刘春来审判员 于占玖审判员 赵银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奕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