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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卢甲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甲,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358号原告卢甲。被告杨某某。原告卢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甲、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甲诉称,其与被告杨某某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2年3月4日登记结婚,1983年5月25日按风俗举办结婚仪式,1984年5月24日生育儿子卢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在外欠债不断,2014年5月被告将双方居住的房屋都抵押给借款公司,导致其现无房屋居住。2015年2月,其在外借房居住。现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被告杨某某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婚姻经过、生育情况及分居时间没有异议。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其一直很关心照顾原告,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在外欠债不断。近期因儿子开了朋友的车出了交通事故,要支付维修费才去将房屋抵押借了高利贷人民币80,000元。现房屋可以居住,原告要求离婚并非房屋无法居住而是由于原告有外遇,其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基于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2年3月4日登记结婚,1983年5月25日按风俗举办结婚仪式,1984年5月24日生育儿子卢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2015年2月26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注重沟通,并考虑建立家庭之不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卢甲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卢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