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再初字第25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北京三淼服装有限公司与刘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北京三淼服装有限公司,刘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再初字第25024号原告北京三淼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三里屯危改小区盈通首都花园巴黎城B地块3#办公商业楼地上B层05-903。法定代表人徐东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珊珊,女,北京三淼服装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刘丹,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号×××。原告北京三淼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21569号民事判决后,北京三淼服装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4801号民事判决。北京三淼服装有限公司不服该终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高民申字第02931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二中民再终字第02450号民事裁定,撤销(2013)二中民终字第0480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朝民初字第2156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北京三淼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淼服装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淼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三淼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钟蔚莉代理审判员 王有成代理审判员 任征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