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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玲与李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085号原告:刘某,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中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勤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