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玲与李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085号原告:刘某,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中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勤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