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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建刚,段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瑞霞,经理。被执行人周建刚。被执行人段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调确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建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周建刚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周建刚在你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建刚在你行的银行存款216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贵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