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韩江澎与洛阳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江澎,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委托人理人:韩静萍,女,汉族,1943年9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委托代理人:张高升,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西路**号。委托代理人:卢伟,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韩江澎因与被申请人洛阳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江澎申请再审称:1、欧亚达公司未依法缴纳韩江澎自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院认为该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2、欧亚达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韩江澎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韩江澎要求欧亚达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完全合法。3、欧亚达公司未提供考勤打卡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未支持韩江澎要求支付三年来未休的法定节假日和加班工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欧亚达公司提交意见称:韩江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2010年6月7日,韩江澎与欧亚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从事巡察员工作。2011年12月31日该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12年1月1日又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3年4月23日,韩江澎向欧亚达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同年4月30日,欧亚达公司同意韩江澎辞职,就此双方劳动合同自行解除。欧亚达公司自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为韩江澎缴纳社会保险,在此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未为韩江澎缴纳,因社保费用的征收与缴纳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韩江澎要求欧亚达公司为其支付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韩江澎系自己提出申请要求辞职,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韩江澎与欧亚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须征得欧亚达公司同意并履行加班确认手续(以欧亚达公司签署的《加班证明单》为准,不以电子考勤记录为准),否则不视为加班。”因韩江澎未提供其加班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二审法院驳回韩江澎要求欧亚达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韩江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江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刘新安审判员 庄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