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孝英与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巨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孝英,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巨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28号申请人陈孝英。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巨西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施友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5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一宗,并提供申请人所有的25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孝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巨西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5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一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继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