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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监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宝超与庞成果、赵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宝超,庞成果,赵军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监字第0001号原审原告:王宝超。原审被告:庞成果。原审被告:赵军兰。原审原告王宝超与原审被告庞成果、赵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1)云民初字第0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葛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琛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