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倪鹏飞诉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西安飞乐照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汪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鹏飞,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西安飞乐照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汪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672号原告倪鹏飞,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1535号1号楼10楼。法定代表人飞双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飞乐照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3号2幢1单元10601室。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汪健,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鹏飞诉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西安飞乐照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汪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鹏飞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倪鹏飞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251.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