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黎庆与周章亮、王月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霞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吴黎庆,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章亮,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王月莲,女,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被告周章亮之妻。被告吴明钦,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吴黎庆诉被告周章亮、王月莲、吴明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国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黎庆及其委托代理人邓盛良,被告周章亮、王月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明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黎庆诉称,2014年6月10日,被告周章亮向其借款20万元予以周转,约定月利率4%,借期至2014年10月9日,被告吴明钦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被告周章亮依约支付了4个月(每月8000元)的利息。借期届满,经多次催讨,被告未能还本付息(至2015年3月9日,5个月共4万元利息未付)。请求被告周章亮、王月莲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4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还款日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被告吴明钦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周章亮、王月莲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被告吴明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被告周章亮向原告吴黎庆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4%,借期4个月,被告吴明钦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担保,保证期间2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审理中,原告吴黎庆与被告周章亮、王月莲确认借款利息已付至2014年10月9日。上述借贷发生在被告周章亮、王月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款项存入的银行卡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对款项交付过程的陈述予以证明。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互相印证,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吴黎庆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吴黎庆和被告周章亮之间借贷事实存在,该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周章亮应予偿还。按霞浦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原告主张未付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仍然偏高,以月利率2%计息为宜。上述借贷发生在被告周章亮、王月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吴明钦作为该借款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吴明钦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周章亮、王月莲追偿。被告吴明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章亮、王月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黎庆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明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明钦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周章亮、王月莲追偿。三、驳回原告吴黎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周章亮、王月莲、吴明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陈国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梁美铜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