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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初字第00038号原告: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朝阳无线电总厂内),组织机构代码78108178-9。法定代表人:王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平凡,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93854-0。法定代表人:徐建利,该公司经理。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65581-9。负责人:贾付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两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潘伟荣人民陪审员  孟祥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贡雪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