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林清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林清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890号罪犯张林清(又名张凌清、张凌青),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9)周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林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林清的违法所得486000元,上缴国库。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南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3年5月16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8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林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林清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9.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林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11月18日至2017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吴呈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