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鹰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孟广辉与唐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广辉,唐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孟广辉,男。被执行人唐之东,男。申请执行人孟广辉与被执行人唐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5)鹰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偿还借款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13元,利息4480.00元,违约金2000.00元,总计26893.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鹰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