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9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李凌与俞岳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凌,俞岳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966-1号申请执行人李凌,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文昌。被执行人俞岳焕,住所慈溪市。申请执行人李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对李凌与俞岳焕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浙甬天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天一公证处作出的(2015)浙甬天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执行证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宁波市天一公证处作出的(2015)浙甬天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裁定如下:对宁波市天一公证处作出的(2015)浙甬天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