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罪犯赖俊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俊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66号罪犯赖俊成,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六监区服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于2007年1月4日作出(2006)成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俊成犯盗窃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赖俊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成铁中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4月2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7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俊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0年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标准分138.66分,月平均2.27分,2010年5月8日受禁闭一次。该犯处罚金5万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处罚审批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赖俊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俊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孟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