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孟兆金与姜敏涛、杨元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兆金,姜敏涛,杨元香,刘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19号申请人孟兆金。被执行人姜敏涛。被执行人杨元香。被执行人刘寒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兆金与被执行人姜敏涛、杨元香、刘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乐城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