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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高景峰等与坡底四组分配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景峰,高喜玲,韩城市新城办坡底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高景峰,男,汉族,初中文化。原告高喜玲,女,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温启祥,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新城办坡底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孙怀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景峰、高喜玲诉被告韩城市新城办坡底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景峰、高喜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景峰、高喜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景峰、高喜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