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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利兴旺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邵春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兴旺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邵春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242号申请人利兴旺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寒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津津,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琳棱,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邵春风。申请人利兴旺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邵春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5)26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利兴旺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利兴旺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利兴旺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利兴旺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