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孙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637号原告:宋某,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邱士云,滕州市荆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新彦人民陪审员 王学友人民陪审员 王占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