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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钱江出口养殖实业有限公司与徐海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钱江出口养殖实业有限公司,徐海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998号原告杭州萧山钱江出口养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伯根。委托代理人张军,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尧。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钱江出口养殖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海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钱江出口养殖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海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萧山钱江出口养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海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00元,减半收取70300元,由原告杭州萧山钱江出口养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智慧审 判 员  楼冰峰人民陪审员  汤林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