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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阮明生、湖北长江清淤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明生,湖北长江清淤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榕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阮明生,男,汉族,1979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湖北长江清淤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155号。组织机构代码:71793700-1。法定代表人黄学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阮明生与被执行人湖北长江清淤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本金363万及利息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长江清淤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龙彪执行员  孙军挺执行员  杨景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