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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段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富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段某某于2013年12月份在浙江省杭州市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富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