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瑞安市宝时捷鞋业有限公司、陈晓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瑞安市宝时捷鞋业有限公司,陈晓国,叶春媚,瑞安市时伟汽配有限公司,吴时伟,吴张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黄晓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剑锋。被执行人瑞安市宝时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晓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晓国。被执行人叶春媚,系陈晓国妻子。被执行人瑞安市时伟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吴时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时伟。被执行人吴张如,系吴时伟妻子。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宝时捷鞋业有限公司、陈晓国、叶春媚、瑞安市时伟汽配有限公司、吴时伟、吴张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8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宝时捷鞋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合同编号为858112013003140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155万元、期内利息19852.92元和逾期利息(以15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0.875‰计算)及复利(以19852.92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0.875‰计算);二、被执行人瑞安市宝时捷鞋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合同编号为858112014000534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0万元、期内利息5123.33元和逾期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0.875‰计算);三、被执行人瑞安市时伟汽配有限公司对被被执行人瑞安市宝时捷鞋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编号为8581320130004235《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数额400万元为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瑞安市宝时捷鞋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执行人陈晓国、叶春媚对被执行人瑞安市宝时捷鞋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3年7月3日出具的《保证函》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数额400万元为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瑞安市宝时捷鞋业有限公司追偿;五、被执行人吴时伟、吴张如对被执行人瑞安市宝时捷鞋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3年7月3日出具的《保证函》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数额400万元为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瑞安市宝时捷鞋业有限公司追偿;六、若被执行人瑞安市宝时捷鞋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二项判决主文中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登记被执行人陈晓国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望江街123号房屋(房产证号:安阳镇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编号为858132014000065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数额8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工行、农行、建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六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1月14日向瑞安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时伟名下登记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中村繁荣路(权证号:001965**)、中埠村桥头底(权证号:001959**),被执行人陈晓国名下登记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望江街123号(权证号:00106309,最高额80万元抵押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其余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于2015年1月15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时伟名下登记有一辆三友迪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浙C×××××),无执行价值;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1月15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晓国、叶春媚在被执行人瑞安市宝时捷鞋业有限公司有股份投资,被执行人吴时伟、吴张如在被执行人瑞安市时伟汽配有限公司有股份投资。另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宝时捷鞋业有限公司已停业,原厂房系向他人出租。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启动对被执行人陈晓国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望江街123号房产、吴时伟名下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中村繁荣路房产的评估拍卖。六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晓国、吴时伟名下两处房产因另案正在评估拍卖中,一时难以变现,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