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丽与崔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丽,崔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三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永平,男,汉族。上诉人李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李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海东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小峦速 录 员 刘玉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