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小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多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264号原告: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桂林路54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法规处职员。被告:张多仁。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多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