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谭世波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忠县支公司,郑良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世波,舒常辉,郑良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世波,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27日,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常辉,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4日,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良华,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2日,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大桥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4375-7。法定代表人:霍之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谭世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4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5年1月6日向谭世波邮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谭世波于同年1月12日收悉。谭世波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既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在此期间提出缓交申请,后经一审法院多次联系,谭世波称已收到其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并未缴纳上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超审判员 李迪云审判员 黄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蹇佳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