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许贵吉与张秋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贵吉,张秋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482号原告许贵吉。被告张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贵吉诉被告张秋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贵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为1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