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异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渊洁与黄天忠、刘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渊洁,黄天忠,刘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异字第13号案外人陈存强。案外人李彩娥。案外人黄天孝。案外人何维升。案外人施增勇。上列五位案外人委托代理人李振宝。申请执行人吴渊洁。被执行人黄天忠。被执行人刘玉芬。本院在审理吴渊洁与黄天忠、刘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吴渊洁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9月5日冻结了黄天忠持有的浙江中熔科技有限公司45%(出资额为233.1万元)的股东权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陈存强、李彩娥、黄天孝、何维升、施增勇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存强、李彩娥、黄天孝、何维升、施增勇述称,浙江中熔科技有限公司和中泰机电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黄天忠创办的企业,两家公司股东均为被执行人黄天忠、黄天忠之妻即被执行人刘玉芬、黄天忠之子黄冬冬。截止2014年7月12日,上述两家公司资产1.18亿元,负债1.32亿元,其中银行贷款7100万元,个人借款4100万元,公司面临破产。黄天忠向案外人等发出邀请,邀请资金援助,经市政府多部门的协调,五位案外人决定注资6000万元人民币收购黄天宗两家公司95%股权(每股注资75万元)及黄天忠个人���务。于2014年7月23日完成股权转让等事宜,于2014年8月21日在乐清日报公告公司合并事宜。申请执行人吴渊洁于2014年9月4日申请法院保全了浙江中熔科技有限公司黄天忠45%股份,致使五案外人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受阻。四案外人已经收购了黄天忠两家公司95%股权,并已经实际注资,该两家公司95%的股权已属五案外人所有,现公司股权每股为75万元,申请执行人因黄天忠欠其200万元而保全了公司45%股份,已远远超出了保全标的,故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天忠所持有的浙江中熔科技有限公司45%股权的冻结。申请执行人吴渊洁辨称,被执行人黄天忠欠其本金200万元的借款是在2014年7月10日到期,是在案外人所谓的收购股权之前,其申请法院冻结黄天忠名下的股权是维护自己的权益,股权尚未变更,冻结并无不当。要求法院驳回案外人异议。被执行人黄天��、刘玉芬未作答辩。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天忠、刘玉芬系夫妻关系,黄天忠、刘玉芬及第三人黄冬冬均系中泰机电有限公司、浙江中熔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中泰机电有限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为5066万元,浙江中熔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为518万元,三人持有两家公司的股份比例均为89.4%、6.33%、4.27%。2014年7月18日,黄天忠、刘玉芬、黄冬冬向案外人何维升和黄天孝、第三人陈存永和黄文敏发出“关于转让重组公司股权、资产的邀请函”,决议邀请他们注资上述两家公司。2014年7月22日,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中泰机电有限公司财务状况的调查报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调查结果确认,公司(包括中熔公司)截至2014年7月12日的资产总额为118063095.22元,负债总额为122316020.9元,净资产为-4252925.68元。2014年7月23日,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陈存永(���存强)、何维升、黄天孝、郑苗松(李彩娥)、施增勇与出让方(以下简称乙方)黄天忠、刘玉芬、黄冬冬共同签订了《中泰机电有限公司、浙江中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重组转让协议书》,约定:“…二、二家公司的负债与资产状况。本次股权重组对于二家公司的负债、资产结算的截止日为2014年7月12日,二家公司的总负债约118063095.22元,其中以乙方个人名义或以公司名义所负的社会借款3100万元、银行贷款及未付票据合计7100万元,至截止日止二家公司名下的总资产价值将通过实际盘点、作价、核实,上列资产与负债的具体数据(二家公司合并),以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过双方自行确认的专门《调查报告》为准。三、股权重组、转让之基本方案。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的2014年8月底到位现金6000万元(每1%股权到位75万元),同时受让二家公司95%股权。甲方分别按各自认购比例持有该二家公司的股权,成为该二家公司的股东,具体认购比例:陈存永(陈存强)50%、何维升10%、黄天孝9%、施增勇6%,郑苗松(李彩娥)20%、乙方黄天忠保留5%,股权重组后,各股东分别按各自持股比例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但郑苗松(李彩娥)20%股权中有15%由全体新股东受让,暂记郑苗松(李彩娥)名下,此15%股权如公司产生效益分红的即作为公司管理者的奖金,离开公司后停发此分红奖金并归公司新股东所有。2、甲方认购股权的出资到位时,首先供乙方归还其以个人名义或者公司名义所负的社会借款3100万元;其余资金逐步减少银行贷款,以减轻公司的负债额。3、乙方保留在二家公司的5%股权,甲方同意其应到位的375万元股本金暂缓到位,公司重组后该375万元由公司代为贷款,利息由乙方承担。乙方今后将用股权分红或其他收益��步到位其应当出资的股本金。…”2014年8月21日,中泰机电有限公司、浙江中熔科技有限公司在《乐清报》刊登了《合并公告》。2014年9月3日,乐清市企业帮扶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企业帮扶工作办公室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地税局出具了联系单,认定浙江中熔科技有限公司、中泰机电有限公司为出险企业,要求上述单位为二公司整合重组办理相关手续。2014年7月28日起,五位案外人各自向中泰机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账号为19×××23账户内汇入股本金,截止2014年12月4日,案外人陈存强通过第三人陈存永的账户汇入股本金3080万元,案外人李彩娥汇入股本金250万元,案外人黄天孝汇入股本金450万元,何维升汇入股本金500万元,案外人施增勇汇入股本金300万元,共计4580万元,实际到位股本61%。本院在审理吴渊洁与黄天忠、刘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吴渊洁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9月5日冻结了黄天忠持有的浙江中熔科技有限公司45%(出资额为233.1万元)的股东权益。2014年10月9日,五位案外人向乐清市地方税务局柳市税务分局缴纳印花税,欲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浙江中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变更手续,因被执行人黄天忠持有的45%股权被本院冻结,故只能变更黄天忠持有的未冻结的44.4%股权及刘玉芬持有的6.33%股权、黄冬冬持有的4.27%股权。2014年10月24日,中泰机电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为陈存强50%、李彩娥20%、何维升10%、黄天孝9%、施增勇6%、黄天忠5%;2014年10月30日,浙江中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为黄天忠45%、陈存强20%、李彩娥10%、何维升10%、黄天孝9%、施增勇6%。以上事实有邀请函、股权重组转让协议书、财务状况调查报告、合并公告、帮扶工作办公室联系单、银行交易回单、股东股权变更税收管理证明单、工商变更登记情况、听证笔录在案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案外人陈存强、李彩娥、何维升、黄天孝、施增勇受让两被执行人黄天忠、刘玉芬及第三人黄冬冬持有的中泰机电有限公司、浙江中熔科技有限公司95%股权的股权重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案外人按照《股权重组转让协议书》约定已经注入4580万元股权转让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本案申请执行人吴渊洁也非上述法律规定所指的第三人。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的被执行人黄天忠持有的浙江中熔科技有限公司5%的股权系被执行人黄天忠所有,另外40%股权应为五位案外人所有,��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黄天忠持有的浙江中熔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民事诉讼。审 判 长 倪亚蓓人民陪审员 张汝怡人民陪审员 黄国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