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立民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万良因与被申请人通河县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万良,通河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立民监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万良,男,汉族,1949年12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河县交通运输局(通河县运输公司因改制,原再审中通河县交通运输局出庭应诉),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法定代表人:闫绍君,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刘万良因与被申请人通河县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民一民再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系刘万良对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民一民再终字第25号再审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吕庆华代理审判员 付 峰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