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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商丘市七洲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商丘市七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048号原告冯某某,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增平,虞城县李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丘市七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建业楼下15号)。法定代表人母笑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广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商丘市七洲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金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