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西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脱万仁、赵永发与被告王鑫农村建高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万仁,赵永发,王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860号原告脱万仁,男,汉族,1950年9月28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委托代理人闫琳,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永发,男,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被告王鑫,男,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白宗元,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脱万仁、赵永发与被告王鑫农村建高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脱万仁、赵永发于2015年5月14日以其与被告王鑫的纠纷己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脱万仁、赵永发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万仁、赵永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退付原告脱万仁、赵永发312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道岩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