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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祥与被告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祥,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651号原告王永祥。被告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祥与被告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祥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收取70元,退还原告王永祥2000元。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鱼晓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