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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少林与刘立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林,刘立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王少林。被告刘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林诉被告刘立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立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林撤回对被告刘立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王少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晋西英 来源:百度“”